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园林局、执法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执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提高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水平,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维护和拆除工程项目,下同)施工围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要求。
二、市政工程作业面应封闭施工,在确保安全和正常通行的前提下,设置连续、密闭的硬质围挡,施工围挡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指南》相关规定,其中第六篇安全文明施工3.3.4移动式围挡规定予以取消。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移动式金属围挡牌,避免对市民出行造成意外伤害。
三、施工工期超过30天的市政设施建设工程作业面,应采用固定式砌体围挡或固定式夹芯压型钢板围挡。城市主干道周边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不低于1.8米。
四、施工工期在30天及以下的市政工程作业面,应采用移动式全塑注水围挡进行路面全封闭围挡,相邻移动式全塑注水围挡使用固定螺杆连接成整体,增强围挡整体稳定性。
五、影响交通的市政工程作业面及受影响区域,应按要求设置告示牌,做好道路引导标志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在围挡上设置警示红灯。
六、市政工程固定式砌体围挡或固定式夹芯压型钢板围挡应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导则(试行)》(闽建建〔2016〕17号)要求,配置喷淋装置,确保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喷雾(淋)系统覆盖区域湿润,不扬尘。
七、路沿石、石材、地砖等构件采用工厂生产,确需现场加工切割的应在固定地点集中加工,并采取防尘措施。路面破除、路面切割、路面铣刨等易产生粉尘的作业时,应采取围护、遮挡、喷雾降尘、降噪等措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围挡标准化管理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设置施工围挡的市政工程,要责令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责任主体及时整改,保持城市环境文明整洁,确保市民出行安全。对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问题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及责任主体,该停工的坚决停工,该处罚的坚决处罚,该列入黑名单的坚决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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