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签定土地租借合同,用于第三污水厂设备及有必要的设备建造。涉案土地为乡村集体土地,街道办事处占用该土地进行建造前应严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阅手续,依法征用,其在未依法办理批阅以及完结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土地租借合同替代批阅征收占用涉案土地,不只于法无据,并且严峻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则。土地租借合同不能成为在涉案土地建立围挡,占用土地的合法理由。一审法院确定涉案建立围墙的行为并非是行政行为,该确定过错。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示各位朋友们:土地租借合同因为其标的特别,在缔结时较其他合同也有许多不同。不管在合同的建立、收效、免除等哪个阶段,土地租借合同都比其他类合同愈加有可能会呈现争议,所以在缔结土地租借合一起有必要将简单争议的问题最大极限地考虑并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以防止因约好不明而形成合同实行不畅乃至危害当事人利益。回来搜狐,检查愈加多